在日生活意外處理辦法 (轉自: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) 基本原則:隨身攜帶身分證件(在留卡) 外籍人士在日本旅遊或停留居住期間,應隨身攜帶護照、在留卡等身分證明文件,以備警察隨時詢問之需,相關證件應該妥善保管。 連結:在留卡相關資訊網站(中文版/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) http://www.immi-moj.go.jp/newimmiact_1/zh-TW/index.html 消費糾紛 在日購物前,應對物品價格、機能、事後服務等先有正確認識後再作行購買,一旦發生消費糾紛,因屬私人購物行為,我駐日各處等非關係之第三者並無立場介入,必要時可向消費糾紛諮詢中心洽請協助。 東京都消費生活綜合中心 外語諮詢(英語、中文等) 電話:03-3235-1155 需預約 (預約時為日語) 尋找工作 / 渡假打工 來日渡假打工,最好透過認識之親友介紹;擬透過仲介公司介紹時,除應謹慎選擇合法設立之公司外,應先了解合約及工作內容、性質及相關法規,以避免事後衍生糾紛或觸法。出發前應備妥必要生活費及返國機票費用,切勿僅仰賴雇主提供之工作薪資,以免發生工作糾紛薪資無著時陷入困境。 The Japan Times 、The Daily Yomiuri等報紙,可提供部分在日工作訊息,以下為相關就業服務網路資訊,惟僅提供搜尋、參考之用,並非我駐日本代表處推薦、或為其背書。選擇工作及簽約時應謹慎。 連結: Work in Japan.com http://www.daijob.com/ 連結: GaijinPot.com http://www.gaijinpot.com/ 連結: 東京外國人雇用服務中心 http://tokyo-foreigner.jsite.mhlw.go.jp/home.html 連結: 大阪外國人雇用服務中心 http://osaka-foreigner.jsite.mhlw.go.jp/e-toppage.html 勞資爭議 國人擬來日本工作就業時,應事先由雇主代辦取得合法之在留資格,以「免簽證」方式入境日本,依法不得在日工作(包括正式雇用前之試用)。 在日本就業,除應理解日本職場文化外,並應充分、謹慎確認契約內容後再行簽署;抵達後切勿將護照或回程機票交給雇主保管。 我駐日本代表處無權介入勞資爭議、調查或介紹工作;必要時可提供律師供選,但無法介入司法程序。簽署契約前務必謹慎確認。 *下列網站提供外國人在日本勞資關係相關諮詢: 聯結:東京都勞動諮詢信息中心(中、英、日文)網站 http://www.hataraku.metro.tokyo.jp/soudan-c/center/c/index.html (飯田橋中心於每周特定時段提供中文諮詢服務 03-3265-6110) 連結:各都道府縣勞働局一覽網站(日文) http://www.mhlw.go.jp/kouseiroudoushou/shozaiannai/roudoukyoku/index.html 東京律師會法律諮詢中心(日語預約,諮詢時可要求中文翻譯,須付法律諮詢費用。電話:03-5367-5280) 遭逮捕及拘留 國人在日本應該遵守當地法律。近來國人因走私毒品,在日行竊等,遭捕情形時有所聞,呼籲國人切勿以身試法。以下為在日本因案遭警方逮捕、拘禁時,日方法律規定之基本處理程序資訊,提供必要時參考。 【逮捕後】 依據日本法律,日本警方逮捕或拘禁犯罪嫌疑人,應於48小時內,將犯罪嫌疑人及文書與證物,移送檢察官。 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人無繼續留置必要,應即釋放;如認有繼留置必要,應於24小時內向法院申請羈押。 檢察官應於羈押申請日起10日內提起公訴,否則應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;如有不得已情事,得延長10日。 犯罪嫌疑人可能遭留置、羈押於警察署或看守所。 警察及檢察官偵訊時,原則備有中文翻譯。犯罪嫌疑人具緘默權。 【聯繫律師】 犯罪嫌疑遭逮捕後,可要求透過日本「律師輪值制度」派遣律師安排面會親人及提供法律意見等,僅第一次不收取費用,之後均須自行付費。適用於未遭起訴之前。 犯罪嫌疑人一旦遭到起訴,法院將另為當事人選任國選律師。亦得自聘律師,惟費用甚高。 【對外聯繫】 留置及羈押期間,犯罪嫌疑人禁止使用電話、電子郵件或傳真等對外聯繫,但可與家屬會面,部分警局則同意以書面文字對外通信;「接見禁止」處分期間,僅可與律師面會。 【拘禁及羈押時生活待遇上】 犯罪嫌疑人在遭留置及羈押期間,每日可獲配基本飲食、間斷性淋浴及室內或室外之短暫運動時間。拘禁空間為單人房或多人房。家屬擬遞交生活用品時,必須先向警方確認限制規定。另身體狀況有異時,可要求基本醫療待遇。 【後續司法程序】 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官確定予以起訴後,將獲告開庭日期並留置於看守所;倘獲不起訴處分,將立即被釋放。因案情之不同,部分當事人雖被釋放,但將被移送入國管理局遣送出境。相關之機票費用須由當事人負擔,必要時洽請當事人家屬支應。 【我駐日本代表處之角色】 我駐日本代表處應我國當事人之需求,可前往關切、探視及協助與國內家屬聯繫,但無法干涉日本司法、無法為我國犯罪嫌疑人要求日方提供高於本地人士待遇之任何特權。 代表處可提供使用中文溝通之律師參考名單,但無法為當事人推薦、選任律師及提供專業法律意見,亦無法介入日本司法體系及要求釋放犯罪嫌疑人。 就醫 日本醫療費用較我國昂貴,國人來日本從事觀光旅遊、商務活動等短期停留者(長期居留者,可參加日本國民健康保險),行前務必投保醫療、意外等各項保險,以因應不時之需。 我駐日本代表處並未配置專業醫療人員及相關醫療設備,無能力提供醫療專業諮詢,舉凡涉及健康、醫療、診療之專業諮詢,均須尋求專業醫師。 以下醫院、診所及牙醫診所等,可提供中文服務。但僅為參考之用,並非代表處推薦、或為其醫療品質、醫療費用背書。病患應謹慎選擇適合個人之醫院、診所。 東京都醫療機關諮詢及緊急醫療翻譯 (中、英文等;醫療諮詢:03-5285-8181;緊急醫療翻譯:03-5285-8185) 聯結: 東京都醫療機構搜尋系統 http://www.himawari.metro.tokyo.jp/qq/qq13to16sr.asp (日語/英語網頁;可勾選中文、台語、診療科別、區域等,搜尋醫院) 【英語/大型醫院】 Japan Red Cross Hospital 2-34-10 Ebisu Shibuya-ku, Tokyo Tel: 03-3444-1181 Seibo Hospital 2-5-1 Naka Ochiai Shinjuku-ku, Tokyo 161-0032 Tel: 03-3951-1111 St Lukes International Hospital 9-1 Akashi-cho Chuo-ku, Tokyo 104-8560 Tel: 03-3541-5151 (醫療費用可能較高) 【中文/診所】 (婦產科) 林婦產科醫院 電話:03-5155-7747 東京都新宿區大久保2-32-3 (3樓) (內科、綜合) 高島平劉醫院 電話:03-3931-5311 東京都板橋區高島平 (內科)林內科 電話:03-3988-2773 東京都豐島區東池袋2-20-2(2樓) (牙醫)松田齒科 電話:03-3280-4181 東京都品川區東五反田 (內科、眼科)清水醫院 電話:03-3443-0772 東五反田5-27-6 第一五反田大樓3樓 (內科)三好醫院 電話:03-5337-9871 JR新大久保車站旁 (整型外科)東陽整型外科 電話:03-3699-5843 地下鐵東西線東陽町站 (牙醫)星野齒科 電話:03-3366-0018 JR新大久保車站旁 (整型外科)中峰醫師 電話:03-3364-3936 (綜合)大日綜合醫院 電話: 043-422-1255 千葉縣四街道市大日933 【專業醫療緊急後送台灣業者】病情嚴重時,搭乘飛機危險性高,一般航空公司多不接受病患搭機。惟病患經專業醫師判斷無慮並持有證明時,航空公司多可接受。 病患如擬直接後送回台治療,需洽專業醫療公司辦理,由公司派遣醫護人員隨行、拆飛機座椅或醫療專機等方式緊急後送回台。 以下為專業醫療後送公司資訊。 國際SOS專業醫療後送公司(台北/24小時專人接聽) 電話 : +886-2-2523-2220 兒童綜合醫院(台中/24小時專人接聽) 聯絡人 :急診部 盧立華主任 聯絡電話 : +886-4-26581919 轉急診部4383 行動電話 : +886-931-119595 +886-923-119595 在日駕駛 【持台灣駕照,在日本開車】 自2008年10月1日起,台灣駕照持有人得免路考及筆試申請換發日本駕照。制度概述如下: 1. 依照日本當局所定的對照表,核發同等級之駕照。 2. 仍需通過視力、聽力等其他體適能檢查及駕駛經歷的確認。 3. 取得台灣駕照後,在台停留期間總計未滿三個月者,不適用此一特例措施。 4. 經由此特例措施而取得日本駕照者,不會沒收其台灣駕照。 5. 上述以外,有關因年齡或駕駛經歷所產生之限制或申請手續等其他事項,均適用現行之日本道 路交通法令及相關通知之規定。 6. 辦理申請手續時請準備下列資料: 申請書 身分證明文件(護照、在留卡等) 照片1張(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高3公分、寬2.4公分素色背景脫帽照片。背面請寫上姓名及拍攝日 期) 台灣駕照(無須再經驗證手續) 台灣駕照的日文譯本(無須再經驗證手續) 取得駕照後在台灣停留了3個月以上的證明文件(通常為護照或我國入出境紀錄) 手續費(在東京都內申請換發普通駕照之費用為4,500日幣) 7. 申請手續中所需的日文譯本,需由下列之任一機構發行: 受亞東關係協會委託之台灣的公路監理機關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、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、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福岡分 處、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、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分處 社團法人日本自動車聯盟 8. 申請地點在日本各都道府縣警察局的駕照中心。 台日相互承認駕照相關資訊請查閱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(www.thb.gov.tw) 【持日本駕照,在台灣開車】 聯結: 日本自動車聯盟(JAF)網站 http://www.jaf.or.jp/inter/taiwan/index.htm 法律協助 (我駐日本代表處主要提供行政救助,無法提供法律專業意見。) 可以中文溝通或翻譯之法律諮詢資訊如下(這些資訊僅為參考之用,並非代表處推薦、或為其專業品質、收費等背書)。 當事人應謹慎選擇適合自身、專業領域之法律諮詢。 【東京律師會法律諮詢中心】 (電話:03-5367-5280/諮詢時可要求中文翻譯/須付法律諮詢費用/預約時需用日語) 【可以中文溝通之律師名單】 林陽子律師:03-5550-3611 清河律師:06-6360-0434 名川岡村法律事務所: 03-5405-7560 野本、吉葉法律事務所:03-5222-3777 律師法人裕後法律事務所:03-6255-6090 財務困境 如果您是觀光客,前來日本旅遊期間遭遇財務上困難時,我駐日本代表處可幫您撥打國際電話,聯繫在台親友、雇主或保險公司轉帳至本處指定的銀行帳戶後,再由本處轉交款項給您。 代表處無法提供個人借貸、代墊、代繳住宿、旅費、醫療費、罰金等費用。 遺失護照 在外國,護照是證明身分最重要的文件。每個人都應該謹慎保管,避免遺失、甚至遭盜用,進而影響自己的權益。 如果您是觀光來日短期停留,在日本遺失護照: 請先前往各地「警察署」(非派出所)報案,並取得A4紙張大小的『遺失證明』(不能只有報案號碼紙片),攜帶相片及身上其他證件前來台北駐日代表處領事部5號窗口,或各轄區辦事處辦理專供返台用的證明文件。這份文件可在1-2小時內發行,但只能專供您返回台灣時出入境之用,無法前往第三國。 *如果您是居住在日本,具有日本在留資格,並在日本遺失護照: 請先前往各地「警察署」(非派出所)報案,並取得A4紙張大小的『遺失證明』(不能只有報案號碼紙片),攜帶在留卡前來我駐日本代表處領事部3號窗口,或各轄區辦事處補辦護照。 聯結: 護照遺失申請補發 http://www.roc-taiwan.org/JP/ct.asp?xItem=77789&ctNode=1436&mp=201 死亡 我國護照持有人在日本死亡時,除日本警方可代為介紹殯葬業者外,我駐日本代表處可提供以下協助: 1. 提供相關資訊之諮詢: 例如日本習俗﹅當地火化或遺體運送返台﹅各種處理方式費用概算之建 議﹅應當事人家屬請求推介民間禮儀公司等。 2. 協助申請相關之必要文件及辦理死亡證明書等之驗證手續等。 連結: 辦理死亡登記及驗證 http://www.taiwanembassy.org/JP/lp.aspctNode=1438&CtUnit=28&BaseDSD=7&mp=201 小孩出生 如果您的小孩在剛剛日本出生,首先將面臨小孩申請我國護照及辦理出生設籍。由於我國國籍法現採父母血統主義,即小孩可從父 、也可從母具有我國國籍,並申請我國護照,因此,父母皆為我國籍者,小孩出生後,一定要申請我國護照;至父或母有一方為外籍者,小孩一旦先領有外國護照後,是否再申請我國護照,由當事人自行判斷。 辦理小孩出生設籍,必須當事人親自返國辦理,應否專程返國辦理,或待日後返國時順便辦理,可配合個人意願,自行決定。 一旦返國設籍後,小孩即屬在台有戶籍國人,日後可申請國民身分證。在台有戶籍,日後才可參加國民健保﹅持有我國護照,可於效期內自由進出我國國境,並得享有多數國家免簽證優惠等,但屆齡時必須服兵役。 未返台設籍者,即屬在台無戶籍國人,即使持用我國護照,依現行規定,返台前仍須辦理入境許可,且日後在台無法參加國民健保,無法享有外國免簽證優惠,但役政單位原則不徵召在無戶籍國人服役。 返國辦理出生設籍流程如下: 一、申請人年齡在20歲以下: (一)已持有日本護照者 持日本護照返國→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定居手續→領取定居證→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設籍(設籍後如須出境離台,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登載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持用)。 (二)未持有日本護照者 向我駐日各處申請一年效期MRP護照及入境許可→返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定居手續→領取定居證→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設籍(設籍後如須出境離台,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登載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持用)。 二、申請人年齡在20歲以上: (一) 持我國護照向我駐日各處申請臨人字入境許可→返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長期居留手續→在台居留滿一年後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定居手續→憑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設籍(設籍後如須出境離台,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登載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持用)。 (二) 持我國護照直接向我駐日各處申請返台長期居留手續→領取居留證副本持憑返台→15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換領居留證正本→在台居留滿一年後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定居手續→憑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設籍(設籍後如須出境離台,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登載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我國護照持用)。 以上申請所須具備之條件及相關文件等詳細規定,請參考代表處網頁說明。 連結: 首次申請護照(3號窗口) http://www.taiwanembassy.org/JP/ct.asp?xItem=77786&ctNode=1436&mp=201 連結: 設籍及出入境(5號窗口) http://www.taiwanembassy.org/JP/lp.asp?ctNode=6359&CtUnit=681&BaseDSD=7&mp=201 連結: 文書驗證綜合說明(1號窗口) http://www.taiwanembassy.org/JP/lp.asp?ctNode=1438&CtUnit=28&BaseDSD=7&mp=201 有用的基本電話、搜尋網頁 【緊急電話號碼】 警察局電話 110 急救車 119 消防局 119 【醫療】 聯結:「醫院、診所及牙醫」網頁 聯結: 東京都醫療機構搜尋系統 http://www.himawari.metro.tokyo.jp/qq/qq13to16sr.asp (日語/英語網頁;可勾選中文、台語、診療科別、區域等,搜尋醫院) 【一般資訊】 聯結:「外國人生活指南」網頁 http://www.tokyo-icc.jp/guide_chi/index.html (中文版:提供在日本生活所需各項資訊及網頁聯結,內容相當充實) 聯結: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出國旅遊資訊網頁 http://www.boca.gov.tw/ct.asp?xItem=1&ctNode=753&mp=1 聯結: 東京的觀光官方網頁 http://www.gotokyo.org/tc/index.html http://www.taiwanembassy.org/JP/ct.asp?xItem=311149&CtNode=11538&mp=201&xp1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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